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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纠纷引争执 双方均坐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6-08-22 17:36:58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14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万吉盈到被告人万兆文家中谈宅基事宜,后二人发生争执而发生打架,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万兆文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万吉盈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和右手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万吉盈赔偿被告人万兆文3000元,相互之间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兆文、万吉盈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兆文、万吉盈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此案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被告人万吉盈对被告人万兆文进行了赔偿,双方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谅解,为有利于邻里团结,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兆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吉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涉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住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宅基地纠纷大打出手,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将矛盾激化,到头来大家见面都尴尬,更重要的是,为了一点小的民事纠纷,触犯法律,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更是得不偿失、后悔晚矣。本案中,两个被告人有话不能好好说,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均构成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万兆文、万吉盈互相伤害对方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真是被告一怒失理智,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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