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0日中午,徐某与家人在濮阳县某镇一小饭馆吃饭时,因饭菜内有根捆油菜的稻草,遂与饭店老板发生争吵,同在该饭馆吃饭被告人张某上前进行劝架。喝多酒的被害人徐某不但不听劝,反而出手打人,言行激烈。被告人张某被其激怒,在酒精的作用下,遂与徐某发生厮打。张某用拳头将徐某面部打伤,徐某(另案处理)用扫把将张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张某右眼的伤为重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
【裁判结果】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为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看到他人发生冲突,上前劝架平息矛盾无可厚非,本案中张某一开始劝架的行为本是出于善意,值得肯定。但是当被害人不领情反而殴打劝架者时,被告人张某心里激愤也实属情理之中。但是张某没有控制自己愤怒的情绪,忘记了自己主动劝架、息事宁人的初衷,最终与徐某进行厮打,还造成其轻伤,事件从性质上转化成了犯罪行为,无不令人叹息。法官温馨提醒,在劝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行为的尺度和适当性,切莫被负面情绪影响而触犯法律底线,若因自身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那么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