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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挥刀砍父 获父谅解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8-03 15:47:56


    村民王某甲因给父亲要钱无果,便对父亲挥刀相向,致使父亲轻伤。7月2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在延津县纸坊村被害人王某乙家门口处,被告人王某甲因给其父亲王某乙要钱买猪娃,王某乙不给王某甲钱,父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甲持菜刀将王某乙面部砍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面部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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