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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昔日老板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6-08-03 08:16:40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在原告刘某诉被告辛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台前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辛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台前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9月16日,被告辛某收到判决书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是于2013年10月28日,将其占有的台前县某服饰有限公司70%的股份以700万元的价格转给姜某某,以此来躲避执行。2014年2月17日,申请人刘某向台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辛某、台前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辛某仍然拒不执行支付义务。台前县法院以辛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悉,被告人辛某在台前县经营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占有公司70%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台前县重点项目企业。2001年8月9日,被告人辛某曾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月16日假释期满。

    【裁判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台前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判决后,涉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重拳出击 宣战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打击拘执犯罪越来越成为力克执行难的有效手段之一,打压了失信老赖的嚣张气焰,很好地树立了法律权威。本案中,辛某作为人们心目中的“女强人”,再强再硬也抵挡不住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重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辛某作为台前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昔日风光无限,场面感十足,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纵然再神通广大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辛某屡屡置法律于不顾,犯票据诈骗罪在先,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就又一次践踏法律的底线,作为公众人物,失信“老赖”辛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追责,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树立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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