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夫妻开办一个幼儿园,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临时号牌为豫XXX的黄色中型专用校车送幼儿回家途中,被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并被带至交警队讯问直到办理拘留手续。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9人。
扶沟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