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5日夜间,张某、刘某二人在郑州市惠济区一菜市口附近无所事事,看到被告人赵某独自等人,于是二人合谋对赵某实施抢劫,由张某寻机捂住赵某的嘴巴,从后面控制住赵某,刘某则迅速抢走赵某的黑色手提包,二人抢的手包后迅速逃离,将包内现金700元及充电宝一个取走,其余东西全部扔掉。后二人的抢劫犯罪行为被查处,经调查,案发时张某15岁,赵某16岁,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二人将充电宝退回赵某,二人家长对赵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赵某谅解。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二人合谋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予惩处。二人作案时分别不满十五周岁和十七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均能坦白供述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能够认识到错误,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念在二被告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对二人的社会调查显示,二人平日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没有再犯危险,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险,且更有利于对二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故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方面仍处于成长阶段,如果家长、学校疏于教育管理,未成年人上容易产生不当思想,做出有违法律规矩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十五六岁年龄阶段的少年,个性突出,逆反情绪较大,加上自控力不强,容易受社会物欲观念和攀比风气影响,本案张某和刘某就属于该种情况,家长平时对二人的消费观念不加引导,导致他们要钱任性,花钱随性,平时有钱花的时候能够恪守规矩,一旦缺钱就容易做出逾越底线的行为,也不考虑后果,当天之所以实施抢劫,就是因为二人没钱去上网吃饭玩耍。虽然抢劫属于重度犯罪,但司法裁判并非一味的强调惩戒,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和谐,而非单纯打击报复的工具,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理念是惩教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以惩罚为辅,毕竟未成年人属于心智尚未成熟的群体,初次行差踏错,如果能够及时回头,仍然要给予重返正途的机会,同时,我国推行有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家庭环境稳定,能够通过矫正方式让他们重塑人生善性和遵纪守法观念,那么就不必利用羁押人身自由这种重刑方式来进行少年审判,对符合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给他们自我改造的时间和空间,更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