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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维权路

朱佳轶、朱苗苗诉张艳娣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8-02 10:27:14


    【基本案情】

    原告朱佳轶、朱苗苗,系被告张艳娣之子女。二原告父亲朱营军与被告张艳娣于2001年3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2月13日生育原告朱佳轶(系脑瘫患儿),2007年2月3日生育原告朱苗苗,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张艳娣于2009年离开原告家,回其娘家居住,在这七年间原告父亲为给原告朱佳轶治病花去近20万元,被告未尽抚养义务。

    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6月起至2035年5月止支付原告朱佳轶抚养费每月400元,从2015年6月起支付原告朱苗苗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原告朱苗苗满十八周岁止,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朱佳轶的医疗费8573.14元。但是被告只愿意抚养女儿朱苗苗,并认为朱佳轶医疗费用是以前发生的,不应承担,只愿意承担以后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被告张艳娣提出愿意抚养原告朱苗苗,该答辩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朱佳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因该费用已由二原告父亲实际支出,法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的身体状况,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200元。并判令被告张艳娣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佳轶抚养费2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直至原告朱苗苗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二原告父亲和被告虽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二原告做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作为二原告的母亲,即使其不再和二原告父亲共同生活,也理应承担起抚养教育二原告的义务,鉴于原告朱佳轶的医疗费已由其父亲支出,故对该部分费用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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