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创新。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三大机制改革进行专题调研,总结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
课题组调研的试点法院,截至2015年底通过随机选任增补人民陪审员213名,达到了现有法官员额10倍的数量要求。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387件,其中适用“3名法官+4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大陪审制”事实审审理案件29起。针对陪审案件范围的界定、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界定以及裁判文书的格式等环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指引》。建立了“随机选取、通知反馈、考核监控”为一体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随机选任、自动通知、考核统计”三大功能。
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对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在认知层面缺乏足够认同。譬如,一些人员经常居住地不稳定,特别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居多,留在家里的大多是老弱病残人员,给抽选审核工作带来困难,即使任命后也无法履职;依赖简单的审核程序无法对群众个人品行进行把握,一些平时品行不端的人在群众中缺乏威信,任命后有可能会给司法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诉讼的复杂性与人民陪审员司法能力的不足,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难以短时间内杜绝。人民陪审员多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件情况多为朴素认识。对事实的认定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有时候会出现在听到原告的诉说觉得原告有理,听到被告的反驳又觉得被告冤枉,感觉其他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观点有道理时又很容易推翻自己原本的想法,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在是与非之间来回穿梭,反复性和随意性比较明显。同时,人民陪审员的这种特性可能会导致在庭审中误解关键的法律概念及相关指示,难以辨明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
3.陪审案件司法成本的增加与“案多人少”的矛盾,造成法官消极对待陪审制改革。事实审机制改革是需要广大法官作为参与主体积极配合支持的一项工作,但目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案多人少情况短期不能改善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改革给法院带来更多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在审理前要抽取、筛选、通知、协调人民陪审员参审;对审理要作更充分的准备以应对庭审中的各种突发状况;要对相应的程序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引导,把专业的术语转化为尽量通俗的语言以便于人民陪审员理解;在评议阶段要增加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时间,回应人民陪审员们不可预知的认定结论。为推进事实审而额外增加的工作,不仅会拖慢审理进度,也会增加法官的时间、经济、精力成本,加剧心理压力,造成其启动该程序的积极性较低。
4.人民陪审员权责设置模糊,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责任感缺失。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对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仍不明确,尤其在事实认定上,虽然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应有权力,但对其意见的采纳与否、最终决定权限的归属等仍是各试点法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对错案责任承担的概括性规定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对自身权力行使的谨慎考虑,倾向于跟随法官或多数意见,保障其个人意见作出后风险最小化。
三、应对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建议
1.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基础信息库衔接配套制度。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需要依托选民信息或常驻居民信息,受相关部门保密规定制约,依靠法院去协调难度很大,应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自上而下建立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衔接的配套机制。
2.探索随机抽选与差额推荐相结合的选任模式。依托选民或常驻居民名单,采用基层组织推举的模式,差额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第一个随机”。而后的考核工作将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作为必需的程序,避免一些平时品行不端、口碑不好的人被抽选任命,确保随机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3.合理界定适用陪审案件的范围,兼顾公正与效率。应集中在改革方案规定的三大类案件范围内,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放弃案件数量要求,这样既能够使法院增加的工作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也能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的积极性。
4.建立事实问题列表制度。由合议庭中的法官将传统的争议焦点转换成普通民众能看得懂的案件事实问题列表,以便于人民陪审员利用其生活常识、社会经验和道德良心就能对案件事实作出逻辑判断。
5.加强和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应从传统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转向对基础性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程序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把握上,避免把人民陪审员按照法官的模式培训。
6.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责任的承担。在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不承担责任,对因事实认定问题造成的错案,应当由作出错误事实认定的主体均等承担,对持相反意见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但关于责任认定应从严,必须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追加人民陪审员的相应责任。
(课题组成员:杨 晓 李金伟 赛 赛)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7-28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