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诉周某“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据悉,这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桐柏法院审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
2012年11月2日,桐柏县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13年3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但周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2013年5月28日,李某向桐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拒不履行。而原告李某因伤致残,生活极其困难。
经查,周某与他人因房地产纠纷,诉讼外达成和解,周某共收到赔偿款70万余元,并且该笔赔偿款以现金方式收取,未存入银行,表明其有履行能力。今年4月14日,桐柏法院将周某司法拘留15日。
4月25日,李某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诉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4月28日,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予以逮捕。
庭审中,刑事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将积极履行民事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
图为庭审现场。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7-28 3版 贾吉振 廖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