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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财需有道 违法必受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0:29:53


    7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如下: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吴某某的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某某2005年开始在扶沟县某某镇某某东头经营“扶沟县某某镇某某加油站”,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8年11月24日到期,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06年7月13日至2009年4月10日到期。吴某某在上述两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非法经营成品油生意。2011年4月21日吴某某因无证经营被行政处罚,此后吴某某仍然继续非法经营成品油生意,2015年8月30日吴某某购进汽油3.8吨后,次日10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吴某某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被查处,吴某某自2009年4月至今累计非法经营汽油206.735吨,价值共计1533038元。经某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吴某某经营的汽油合格。另查明,吴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交非法所得20000元。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吴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退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吴某某辩称其经营加油站是为了方便群众用油所需,且经营的汽油均从正规渠道购进质量合格,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辩称犯罪数额应从2012年行政处罚后计算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经对吴某某考察,符合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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