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学,贵在日常、具体,贵在深入、精细;法官之做,贵在公正、得当。
2016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要深刻认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非学无以广才”,“学然后之不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对学习的方式方法、内容和要求则不尽相同。相较于其他职业群体,法官的学习和工作自然也有不尽相同之处。
法官之学,贵在日常、具体。对学习的要求,当以自我学习为主,且需日常化、经常化。一则一个人不可能终身只以接受他人教育为职业、过生活,学习更多应相伴于个人的工作、生活经历,一则日常学习也只有融入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才可谓之为“日常”,“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不可称之为学习日常化。对于一名法官,坚持学习日常化、经常化,想来定非特别为难之事,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坚持的毅力。
所谓具体,主要指要学习的知识点要具体。对职业人来说,某种程度上就是要结合自己的身份、职业的实用性来学习。作为法官,在坚持政治思想知识学习的同时,还需坚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浩如烟海,至于哪些是法官学习的具体知识点,每个法官可根据自身实际做不同的选择。因职业所需,重点不在学术,而在于应用。
法官之学,贵在深入、精细。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每一项裁判都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仅就个案而言,对法官似乎不是什么大事;然就当事人而言,就社会影响而言,法院裁判公正与否是名副其实的大事,自然容不得半点差池。法官办案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法律为准绳”,前提须是法官对法律的熟悉。要熟悉法律,道路只有一条,学习法律,且深入、精细。如若一知半解,不能洞悉立法实质和本义,非但不能取得公正的效果,可能还适得其反。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深入、精细学习法律知识,是基础之基础。周强院长要求要把学习教育任务精准化,法官们当从学法精准做起。
法官之做,贵在公正、得当。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得当则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密切相关。有些时候,因为种种原因,案件无论如何裁判,未必都能达到“公正公平”之效果。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时法官需要凭借良知和理性,凭借社会经验和对人世间的洞察,作出适宜的裁判和处理。要知道,法官即便适用法律正确,所依赖的根据——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同样,有些时候,从案件本身出发,判决本身固然体现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但效果未必是最好的。此类情形,常见于相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并由此引发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相信不少法官有过此等经历,如何判处,实在是揪心又费思量,令法官迟迟难以裁断。当然,得当的处理方式固然社会效果可能较佳,但在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应当以法律为标尺,遵循走在公正的轨道,绝不可为达到所谓的最佳社会效果损害法律的权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7-17 2版 刘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