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任扶沟县某某行政村支部书记、村会计。2012年至2014年在申报粮食直补面积时,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共同预谋利用职务之便,虚报粮食直补亩数122亩,骗取粮食直补款41262.84元。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赵某某承包10组的10亩高价地以自己的名字申报,骗取粮食直补款7435.7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退涉案赃款31787元、张某某退涉案赃款6457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退涉案赃款10454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及会计职务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41262.84元。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粮食直补款7435.7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案发后坦白其犯罪事实,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