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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要账要合法 拘禁他人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6-07-15 11:04:53


    2016年6月3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赫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任某某所在的公司吸收存款,到期后不能兑付本金及利息。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组织下,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赫某某等人与被害人任某某一起去上海向公司老板丁明礼要账未果。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五被告人以要账为由三次将被害人任某某带至被告人家中协商还款事宜,三次累计长达11天。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赫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六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该犯罪行为系因索取债务而发生,被害人任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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