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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多次盗窃 咎由自取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6-07-14 08:05:58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被告人韩某自认为盗窃作案没人会发现,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5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平日里游手好闲,为了尽快发财,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注意。2015年8月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在夏邑县某乡镇将被害人王某放于正在装修的新房一楼充电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黑色带棕色皮套的三星手机,价值400元;同年8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夏邑县该乡镇将被害人吕某放在在建的新房前的一副脚手架盗走,被盗脚手架包括踏板1个、架子2个及拉杆2根,价值80元;同年6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夏邑县某乡镇将被害人王乙放在门口的一个铁梯子盗走,被盗铁梯子为2.5米高双面铁质梯子,价值70元;同年8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虞城县某乡街上将被害人蒋某放在门口的样品门盗走,被盗门为白色带横条纹生态门,价值300元;同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虞城县某乡镇将被害人田某放在门口的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为黑色牌小型自行车,价值80元。被告人韩某盗窃财物,经价格鉴定共计930元。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已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韩某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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