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原本是惠及千千万万农民的优惠政策,却被一些骗子盯上,试图蚕食这块“蛋糕”。贾某某和李某甲就想发这种昧心财,李某甲参与一次,得赃款2471.4元,案发后退回脏款10000元,不仅如此,李某甲还要面临刑罚,真是得不偿失。2016年6月12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实施诈骗,贾某某借用其母亲段某某的身份证和新农合医疗本,由他人伪造住院手续和报销清单等骗取新农合资金20330.8元。二、2015年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预谋实施诈骗,借用李某甲之父李某乙的身份证和新农合医疗本,由他人制作假的住院手续和报销清单等骗取新农合资金22471.4元。其中,贾某某得赃款20000元,李某甲得赃款2471.4元。
案发后,贾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2500元,李某甲退出赃款10000元。2015年10月12日,贾某某主动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
南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提供假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贾某某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贾某某诈骗的是国家医疗救助款,且诈骗的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属“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究刑事责任。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辩护人对其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减轻处罚;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予以支持,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事发后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