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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币仍携带 未使用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08:36:28


    2016年6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扶沟县韭园镇街上购买商品,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币。后派出所民警从其身上查获100元的假币2张,后即到被告人张某某住房内进行检查,查获100元假币61张,50元假币6张,经鉴定确认为假币。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张某某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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