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作为堂兄弟的夏甲和夏乙二人仅为建房搭架子一件小事大打出手,结果一方被砍成轻伤。5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夏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8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夏甲因其堂兄夏乙建房搭架子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夏甲为阻止夏乙搭架子就拿着菜刀砍架子上的绳子。夏乙遂用木棍打向夏甲的腿部,被告人夏甲转身用菜刀砍向夏乙,致使夏乙左胳膊被砍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乙的左尺骨鹰嘴骨折,伤情系轻伤二级。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夏甲与被害人夏乙达成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甲因盖房搭架子与堂兄夏乙发生争执,用菜刀砍向被害人夏乙,致夏乙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甲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轻处罚。且被告人夏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