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也有人为了发财不惜以身试法,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5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宋某无固定职业,为了尽快发财,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注意。2015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夏邑县某乡镇一购物中心附近,采取用刀片割包的的方式,将被害人司某的手提袋割开,把手提袋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此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并于2016年3月28日退赃款1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市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