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承包扶沟县某某村农用地约20亩。2013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下,在该承包地上取土出售。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破坏的农用地土地性质为林地,林地的种类为一般用材林,破坏面积为1.0173公顷(15.26亩),致使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破坏。被告人杨某某到扶沟县白潭派出所投案。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