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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获刑受罚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6-07-11 16:07:00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慌乱中驾车逃离,结果途中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落得获刑又受罚。5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2016年3月14日22时15分,被告人李某持C1D证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夏邑县城关镇雪枫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张某驾驶的豫N×××号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结果被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对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为252.8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同年3月29日经公安交警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赔偿张某医疗费、修车费等一切费用31000元,张某不再追究李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李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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