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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子多次盗窃 屡教不改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11 10:53:21


    2016年6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四次,盗窃苹果4手机一部、其他牌子手机三部、现金5200元、手表、银项链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1787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已退还赃物,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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