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法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4年8月20日,郭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何某借款2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经何某多次催要,郭某某未偿还。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某、郭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郭某某向何某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郭某某应及时偿还借款。何某要求郭某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在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对郭某某逾期后的借款利息,郭某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偿还何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