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酒后开车被查获 一时侥幸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6-07-07 15:32:5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想必很多人早已耳熟能详,但是就有人几杯酒下肚,往往就会将一切安全意识抛至脑后,结果害人害己。5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016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苏E×××号大众朗逸牌小型汽车沿北会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夏邑某乡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胡某静脉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5.4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