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席某平日里游手好闲,无固定职业,在一次闲逛时因一念之差触犯刑律,后悔不已。5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5年8月16日7时20分,被告人席某在夏邑县农贸市场溜达时,看到被害人胡某在某市场中段路南买菜,见胡某当时把手提包挂在电动车把上,被告人席某顿起歹意,借胡某转身挑选菜时,将胡某手提包偷走,内有现金1300元和粉红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价值300元,手提包价值约260元,共计被盗财物价值约1800元。同年11月17日席某因吸毒被商丘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12月10日,受害人胡某出具谅解书,称其收到被盗财物赔偿款1800元,对犯罪嫌疑人席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市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席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