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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品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09:10:40


    被告人王某明知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而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结果以身试法付出了代价。5月2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14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夏邑县某乡镇一宾馆开了一间房间,随后分别叫来郭某、曹某前来该宾馆内吸食冰毒。2015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牌照为豫N×××号东风牌商务车载着任某到县城找到刘某和徐某,随后四人开车来到该县城湖,在王某的车上四人共同吸食了冰毒。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吸食冰毒被县公安局罚款200元;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吸食冰毒成瘾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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