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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酿惨祸 交通肇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7-05 16:12:21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5月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冉某驾驶豫N×××号小型货车沿县长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崔庄环岛南500米附近时,因家人给其打电话,在接手机时,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冉某电话报警,在医护人员到场确认王某已死亡后离开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调解,冉某家人包赔偿给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冉某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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