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接连盗窃同一家 当场被抓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05 10:40:45


  一男子不想着好好工作,却打起了他人斗鸡的主意,在初次盗窃得手后,又一而再、再而三的盗窃同一家的斗鸡,结果悲剧了。5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到刘某家墙外,利用墙外装修的架子爬到刘某家二楼,将其家一只母斗鸡偷走,价值700元。初次得手后,被告人王某又于同月的某天晚22时许,骑摩托车来到刘某家墙外,利用墙外装修的架子爬到刘某家二楼,将其家两只公斗鸡偷走,价值1200元。见得手如此顺利,被告人王某又于同月下旬的某天晚上23时许,骑摩托车到刘某家墙外,利用墙外装修的架子爬到刘某家二楼,将其家一只母斗鸡偷走,价值400元。见刘某没有防范,被告人王某更加猖狂,又于同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骑摩托车到刘某家,顺着墙外架子爬到刘某家二楼,发现鸡笼子都被锁着,没顾多想即准备偷鸡,结果被人发现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告人王某盗窃斗鸡价值2300元,案发后追回斗鸡四只,已退还被害人刘某,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