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2013年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某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将烟丝销售给王某某、张某某,合计价值64024元。被告人蔡某某在非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进行烟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