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发财,被告人沈某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主意,在初次得手尝到“甜头”后,又接二连三实施盗窃作案,最终付出了代价,后悔不已。5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趁被害人贺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将贺某家中的电饭锅、色拉油、水某、工具箱盗走;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在同村沈甲新盖的房子一楼楼梯间内,盗窃建筑工人王某的架子车轱辘一个和一条长23米的三相黑色电缆线;同年11月3日夜,被告人沈某趁夜间四周无人之际,采取攀爬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姬某家中,将姬某一条长88米的黑色两相铜芯电缆线和装修用的切割机、水某、绞磨机及两条长15米的黄色电线盗走。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盗窃物品的总价值为1229元。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王某、贺某和姬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现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做帮扶教育工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