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吴晴五十岁时抛弃子女与同村“老”美女翠花私奔,十五年后吴晴身患重病,“老”美女无情离开,无奈之下吴晴回家找到子女让其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究竟该不该养。
钱钟书先生在围城里面说过:“老年人恋爱,就像老房子着火,没的救。”这不,吴晴先生(化名)就是个典型例子。吴晴1952年出生,妻子于1997年去世留下了四个子女,2002年左右吴晴先生看上了同村的丧夫老美女“翠花”,便与其私奔到北京打工。自由恋爱,追求幸福本没有错,可是吴晴采取的是私奔的方式。吴晴私奔时还有两个女儿没有结婚,吴晴一走就是十多年,期间与家中没有任何联系。
五年前,吴晴与翠花回村,但是吴晴住在翠花家里,依旧与同住一村的子女没有“联系”。2016年,吴晴突发疾病前往医院就医,情人翠花前去探望了一次,然后杳无音讯,这时吴晴想起了自己的孩子们,要求孩子们对自己养老。面对自己结婚生子之时未曾出现过一面的父亲,面对同住一村也不回自己家的父亲,儿女们断然拒绝。无奈之下,吴晴将子女们起诉到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由于吴晴的案件属于家事审判的范围,为了及时解决老汉躺在病床上无人问津的困难,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于是家事审判法官们对其子女们采取分别谈话、逐个释法的方式进行调解。首先,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使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本案中,吴晴私奔之时,子女们都已成年,吴晴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子女对吴晴有赡养义务。
其次,从道德层面讲,吴晴作为父亲虽有不足之处,但其毕竟养育子女成人,养育之恩的回报是毋庸置疑的。法官也对吴晴进行了批评教育,虽然吴晴的所作所为并不违法,追求自己的幸福并没有错,但是十余年来不与子女联系,无视子女的存在、忽略子女的情感是一个做父亲的失职表现,子女对其产生反感是正常表现。在法官的住持之下,吴晴向子女们郑重道歉。看着吴晴苍白的头发,儿时记忆涌上心头,子女们也原谅了吴晴。
本案的最后,子女们将房屋打扫干净,和气的将吴晴迎回家。虽然判决也可以强制子女们赡养吴晴,但是强制履行与自愿履行的结果却是大大不同的,家事审判的目的就是将“强迫”变为“自愿”,是家庭和谐,只有家庭和谐才有司法和谐最终才有国家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