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预谋以征婚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在周口市广播电台以“孔某某”的名义登记了虚假的征婚信息。以索要见面礼、编造家人住院等事由向被害人李某桂索要钱财,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400元和价值780元的利群香烟六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诈骗他人钱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属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