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本不应开车,但周某自认为偶尔一次酒后开车不会被交警逮住,结果行驶途中偏偏被交警逮个正着,后悔不已。5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16年3月8日20时50分,被告人周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后,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便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豫NXXX号面包车上路行驶,当沿县城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某加油站附近时,正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8.7mg/100ml。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进行血液检测,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