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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凌晨专偷电动车 多次盗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09:33:35


    2016年4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6日的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六次共同到扶沟县、鄢陵县居民小区盗窃电动车七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两次共同到禹州市居民小区盗窃电动车二辆。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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