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案,专在早市上对买菜大叔大妈行窃的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0月23日上午7时55分许,刘某在平顶山市中兴路湛河桥下趁被害人赛某买菜时不备,将赛某风衣左口袋中的一部三星手机偷走,后又将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兰某口袋中的150.1元现金偷走。2014年10月21日7时30分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早市建设银行门口,刘某用镊子将正在买菜的被害人魏某外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康佳白色手机偷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有两次盗窃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