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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驾车行 逮个正着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6-27 16:26:44


    醉酒驾车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程某仍抱着侥幸的心理,酒后驾车上路行驶,结果被民警逮个正着,追悔莫及。5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6年3月17日13时40分,被告人程某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豫N×××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当由东向西行驶至夏芒路途中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当场查获。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程某进行呼吸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经对程某抽取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饮酒后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仍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无犯罪前科,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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