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沆瀣一气去偷盗 东窗事发均被抓

  发布时间:2016-06-27 09:02:05


    6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15年6月18日,候某某、韩某到扶沟县城趁中午门店没有店员之机,利用撬门入店(作案工具为一把起子)由候某某在店旁边望风,翰某潜入到店内的方式分别到扶沟县迎宾商业街中段李某某吴氏商贸烟酒店、扶沟县吉祥路南段顾某某剑南春烟酒店、扶沟县凤凰商业街儿童医院门东刘某某小卖部、扶沟县城关镇北关畜牧局大门刘某移动营业厅、扶沟县花园路南段包某玉颜阁美容院盗取现金4300余元,翰某每次盗窃的钱款交给候某某。后候某某、翰某在离开扶沟沿途中被依法抓获。涉案金额4300余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候某某、韩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候某某、韩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候某某、韩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翰某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分工多次积极参与,均起重要作用,故翰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候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候某某、翰某系聋哑人,当庭认罪,并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对二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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