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正在东屋翻找财物时,听到有人开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杨某某当场抓获。杨某某随报警并将被告人张某某交给公安机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未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