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盗窃案,通过到店家打工专偷店家的被告人毛山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毛山在鲁山县老汽车站附近一火锅店打工期间,将被害人张某遗忘在该饭店27号餐桌的钱包盗走后逃窜,包内装有现金4000元。2015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毛山在平顶山市区体育路南段一饭店应聘上班第一天,在打扫卫生期间趁人不备将该饭店收银台抽屉内的2600元钱盗走后逃窜。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毛山因犯盗窃罪盗窃店家被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盗窃店家被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毛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本院(2015)湛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毛山退赔给被害人张某4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