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二次入狱的被告人李某,出狱后本应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却不想旧病复发,又动起了偷人钱财的邪念,最终锒铛入狱,落得“三进宫”。5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杜某一起到夏邑县某乡镇中心幼儿园门口,趁冯某去幼儿园送小孩上学之际,将冯某停放在幼儿园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4100元人民币;同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又和杜某到夏邑县一乡镇街上某童装店门前,将邵某骑乘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297元。同年 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逮捕。另查明,2002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