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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差语错打伤人 一时冲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3:36


    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不假。被告人崔某就是因为一时冲动将他人打成轻伤,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5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崔某在夏邑县城关镇某小区与正在装修房屋的业主赵某发生争执,双方言差语错引起厮打,被告人崔某将赵某打伤,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随后被告人崔某自愿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赵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赵某各项损失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与赵某因装修手续发生争吵并厮打,造成赵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赵某因装修手续发生争吵并厮打,造成赵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没有前科,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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