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贪欲之心不除,如飞蛾扑火,焚身方休。被告人程某就是因为一时贪小,一念之差,为谋求不义之财不惜以身试法,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后悔不已。5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5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夏邑县某乡镇狗市附近,见到被害人张某电动三轮车车座下有现金,顿起歹意,遂采取尾随、跟踪等手段至该乡镇狗市,趁张某乙与他人聊天时,将张某乙放在三轮车车座下钱包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张某发现现金被盗后报警。被告人程某因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便通过其伯母将盗窃所得的1500元钱返还张某。同年11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在集市扒窃现金1500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市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程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