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但被告人朱某仍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酿成事故害人害己。5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16年2月28日17时0分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夏邑县城孔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上在路口等待信号灯通行的李某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及彭某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随后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经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彭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朱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3.5mg/100ml,驾驶员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