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反腐形势的“高压”环境下,仍然有一些“苍蝇”不惊心,不收手,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6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罪,被告人袁某某、闫某甲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商丘市睢阳区某镇政府为建设产业孵化园,以租代征的形式,征用了该镇某村委会175亩土地,费用由镇政府承担。镇政府将其中没有使用的108亩土地,交由该村委会协助管理。2014年10月份,经该村委会研究决定,将108亩土地以每亩每年500元的价格交由村民闫某丙承包,闫某丙交租金54000元。时任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甲和时任该村委会主任兼会计的被告人袁某某预谋后,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该征用土地职务的便利,将此54000元土地租金与该村委会干部闫某乙、闫某丁(二人另案处理)四人伙分。其中被告人闫某甲得款15000元,袁某某和闫某乙、闫某丁各分得13000元。案发后,袁某某、闫某甲和村委会干部闫某乙所分赃款共计41000元被追回并上缴国库,闫某丁所分赃款于2014年10月20日以村委会的名义捐给商丘市睢阳区某幼儿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闫某甲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受镇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闫某甲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闫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款,依法可以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