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斯塔夫·勒庞的经典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对群体心理学作了经典的论述: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会失去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
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所谓“法不责众”的经验使他意识到,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
在法庭庭审秩序中,同样存在着这种现象。笔者曾经做过一项调研,旁听人员超过十人时,多会发生扰乱庭审秩序的情形;超过二十人时,基本上均发生扰乱庭审秩序的状况。这些旁听人员轻则交头接耳,接打手机,在旁听区随便走动,重则大声喧哗,不听劝告,甚至侮辱、谩骂对方当事人及其旁听亲属乃至公诉人与法官等诉讼参与人;如果超过三十人,则极有可能发生围堵、哄闹、冲击法庭的恶性事件。
也即,旁听人员的数量越多,扰乱庭审秩序事件的发生概率就越大,性质就越恶劣。这也正充分验证了勒庞的理论。
勒庞的论述对现阶段法院如何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有序进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保障群众旁听权和维护庭审秩序间,必须做好平衡。如何做好平衡?于法院而言,就是要找到这种“集体力量”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既可能是人数,也可能是环境——合适的人数,让其没有力量形成“乌合之众”的基础;严肃的环境,让其不敢营造“乌合之众”的聚众态势。
从人数上来说,由于庭审直播等新公开手段的出现,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旁听人员数量。特别是在对一些重大案件实施庭审直播时,应限制现场旁听人员的数量,特别是限制饮酒者等不适宜旁听的人员,进入旁听区域。
从环境上来说,要做好庭前防范,营造坚决打击“乌合之众”的气氛。比如在开庭之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装置安检设备,对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以及非律师代理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其将凶器带入法院。比如要求旁听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要求其在进入法庭前,将身份证件和通讯工具交由值庭法警保管,待庭审结束后再领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者,拒绝其进入审判区域旁听。比如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审判法庭及法院的关键部位,装置高清摄像头,实施24小时全方位监控,避免让人产生“法不责众”、“人多的时候起哄闹事警察无法查明身份”的念头。
同时,勒庞认为,“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具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因此,对在审判区域滋事者,必须立刻警告制止,制止无效者,应及时带出法庭,以免引发群体效应,致使事态扩大。
巧用勒庞的群体心理学,确保良好庭审秩序,能够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受外界干扰、依法循规地参与诉讼,让法官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6-19 7版 李莹莹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