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喝了点酒,有点冲动,做出了不理智的事” 庭上,被告人贾某说。贾某十年前开始经营玉米种子,因怀疑赵某恶意竞争抢走经营权。便去赵某店里去商量市场划分的事,意见不和发生争吵,把被害人赵某打伤。6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甲因原种子经销权被取消,而商丘市某农药市场商户赵某取得了种子经销权,被告人贾某便酒后到赵某的门市部里滋事,后将赵某丁打伤。经鉴定,赵某丁右膝关节胫骨平台、髁间棘隆突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膝关节板撕裂构成轻伤二级;右前臂、右手掌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00元,赵某对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