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交往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摩擦,以包容之心对待才能友好相处。心胸狭窄凡事计较,轻则引起纠纷,重则犯罪入狱。家住商丘市睢阳区的张某乙只因叔叔张某甲电动车反光镜不小心碰到自己的衣服,就将叔叔张某甲打成轻伤。6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的叔叔张某甲骑电动两轮车回家,走到其家胡同位置时,在胡同那站着张某丁和张某乙在聊天,张某甲的电动车反光镜不小心碰住张某乙的衣服,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双方被拉开后张某甲回家。被告人张某乙又纠集他人在张某甲门口咒骂并将张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左眼部挫伤、腰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张某甲住院31天,花医疗费9438.6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依法赔偿,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