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忘记取回的信用卡,顿生贪念,趁机取走他人卡上现金5300元。2016年5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沟县包屯镇农村信用社,先后两次用被害人冯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走现金5300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5300元退还被害人冯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可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