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季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2月28日,扶沟县某某世家小区建设工程由咸阳某某集团河南分公司承包建设,咸阳某某集团河南分公司扶沟项目部将劳务工程承包给陈某某。2014年5月2日,季某、陈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季某承包扶沟县某某花园1-7层楼的劳务工程。合同主要条款约定,陈某某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2元的价格承包给季某施工,季某向陈某某缴纳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随主体进度拨付,主体到六层时退还100%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季某分四次向陈某某支付了170000元保证金。而后季某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季某、陈某某双方均有账目往来,季某有向陈某某借款,有陈某某根据工程量等情况向季某支付工程款等。其中2014年10月21日,季某曾收到陈某某现金300000元等。2015年5月29日,季某、陈某某及另外承包劳务工程的黄某某三人签订《某某世家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中载明:季某在某某世家所干工程,面积为15847㎡,已支付1927000元,下余尾款100000元,由某某世家直接支付于季某。此决定经多方协商,都无异议,所有几方都不得违约,几方永无瓜葛,永无纠纷,本工程以后与季某和黄某某永无关系。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季某、陈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季某向陈某某缴纳的保证金170000元的退还方式:随主体进度退拨付,主体到六层时退还100%的保证金,实际履行在工程款中结算,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不断有账目往来,对工程量季某、陈某某多次结算,特别是2015年5月29日季某、陈某某及另外承包劳务工程的黄某某三人签订《某某世家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中载明了双方对工程量的最后清算。并特别说明“所有几方都不得违约,几方永无瓜葛,永无纠纷,本工程以后与季某永无关系”,应视为季某、陈某某双方对之前所有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季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某某缴纳的保证金独立存在于工程结算单之外,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工程款结算中陈某某没有将保证金退还季某。故季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