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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千斤“毒腐竹” 被判刑期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6-06-14 15:47:04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居然大量生产、销售“毒腐竹”,结果受到惩处。6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登封市法院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6万元的判决。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杜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等证件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杜某甲等7人,在汝州市汝州工业区瑞平电厂附近一停车场内滥加添加剂生产不合格的腐竹产品。在生产腐竹的打浆工序中,被告人杜某、杜某甲、杜某乙在豆浆中添加包含吊白块的多种添加剂以使豆浆易凝结捏皮,改良腐竹颜色、口感,并使用泡沫碱洗净豆浆锅使加热豆浆时不粘底。日均生产问题腐竹1000斤,涉案金额将近200万元。张某乙等3人从杜某处购买该腐竹后又销往灵宝、荥阳、登封地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5年11月26日,登封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6万元,其他10人也受到了拘役3个月至9年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不同刑罚。一审判决后,杜某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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