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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甘共苦三兄弟 为保房产齐上阵

  发布时间:2016-06-07 10:44:12


    6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判决驳回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起诉。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三人系兄弟关系,其父高某某与其母于某某于2011年12月16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备案了双方的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位于扶沟县某某花苑“X号楼”X单元XXX号二人的共有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高某某,房屋所有权号为扶沟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XXXXXXXX号)归儿子所有且高某甲等三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15年6月3日,于某某拿出扶沟法院的(2015)扶执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三人才得知其父母即本案中的第三人与本案的舒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才导致的执行。后据三人父母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向舒某某借30万元钱,但合同签订后舒某某未给付一分,故认为2013年7月21日其父母与舒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不是(2014)扶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合法有效合同,该份合同是侵权无效的合同,扶沟法院是在其父母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按缺席作出的判决。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又作出(2015)扶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三人的异议申请。高某甲等三人认为上述法院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三人合法权益,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法确认三人对涉案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法院对该房产停止执行。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甲等三人虽以其父母在扶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但其诉讼事实及理由均涉及到扶沟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扶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和(2015)扶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三原告认为该两份法律文书裁判的结果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确认了三原告认为系无效合同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2015)扶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三原告认为其异议正确的申请。庭审中,高某甲等三人再次对(2014)扶民初字第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舒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等,究其实质,即是其三人对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处理结果的不服。综上,本案中高某甲等三人主张的标的物系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已经处分的标的物,三人的诉请及事实理由均与原判决和裁定有关,该案件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范畴,故高某甲等三人依法不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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